天津市河南南阳商会
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保障天津市河南南阳商会开展正常的业务工作,充分体现为会员服务的宗旨,确保为会员服务的范围、方式和内容的有效性,加强会费管理,确保会费收入能更好地用于本商会建设和组织活动,特制订本商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依据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天津市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会费收取的规定以及商会章程,参照其他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结合本商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会费标准
会长单位:100000元/年
副会长/监事长单位:3000元/年
理事/监事单位:1000元/年
会员单位:500元/年
第四条 会费的收取
1、会费是本商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济来源,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2、会费收取时间为:每年1-2月份为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时间。新入会会员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7月份以后入会的按半年收取)。
3、会费一般由会员所在企业通过银行对公转账的方式缴纳。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1、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商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2、本商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天津市河南南阳商会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3、本商会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
4、在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条 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制定或调整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1、本商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含授权委托投票),并经出席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2、除会员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第七条 本商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本商会理事会。
第八条 本商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经2024年12月8日二届一次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